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56號聲請人 吳嘉祥
吳藹玲 吳秀玲 吳莉玲 吳滿玲 吳龍姝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岳盟 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0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毓秀法官陳麗芬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