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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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湘鴻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15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湘鴻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告訴人 吳素芬 支付新臺幣捌萬元,給付方法為: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起,於每月拾伍日以前各給付新臺幣叁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附件犯罪事實欄一、關於告訴人傷勢應補充「左小指開放性骨折、右大腿挫傷」及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湘鴻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以前,主動向到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自首而願接受裁判乙節,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9頁),故被告前揭所為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又被告黃湘鴻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認,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本院108年度豐司簡調字第16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交簡卷第17至19頁),堪信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於緩刑期內能信守承諾賠償對告訴人剩餘之新臺幣(下同)8萬元,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宣告被告應給付告訴人8萬元,給付方式:自108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各給付3千元,自清償完畢止(被告如有違反所定負擔未履行賠償,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宣告刑,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起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優股
107年度偵字第33156號被告黃湘鴻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湘鴻於民國106年1月15日上午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東向西起駛進入道路,本應注意在起駛前應注意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氣陰、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駕駛小客車進入道路,適有吳素芬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頭張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經上開地點,見狀閃避不及,致雙方車輛發生碰撞,吳素芬因而受有未明示側性腕部及手部開放性骨折、未明示側性大腿挫傷、右肩挫傷、左手第5指遠端指骨骨折、右小腿挫傷、右側大腳趾遠端趾骨非移位閉鎖性骨折、左側小指挫傷併伴有指甲受損、右髖開放性傷口等傷害。
二、案經吳素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湘於警詢中之供│被告否認有何過失,辯稱:伊│││述│於上開時間駕駛小客車打方向││││燈自車禍地點慢慢開出來,伊││││沒有看到告訴人吳素芬之機車││││,所以來不及反應,是告訴人││││之機車擦撞伊之小客車後倒地││││云云。│├──┼───────────┼─────────────┤│2│告訴人吳素芬於警詢及偵│證明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指訴││├──┼───────────┼─────────────┤│3│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證明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2│載傷害之事實。│││紙││├──┼───────────┼─────────────┤│4│臺中市○○○○○道路交│證明全部犯罪事實。│││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1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檢察官蔣志祥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周晏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