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10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10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簡字第102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秦紘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30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江秦紘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江秦紘前與 陳思萍 同住之友人 賴如意 為男女朋友關係,因曾在陳思萍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15室租屋處之大門口見過賴如意按該大門之密碼鎖而得知該密碼,於民國107年8月13日上午7、8時許,在未得同意且無正當理由之情況下,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在陳思萍上址租屋處之大門前,輸入該大門密碼而開啟大門後,無故侵入陳思萍上址住宅,嗣陳思萍於同日上午
9、10時許返回上址住宅,發現江秦紘在客廳沙發上睡覺,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陳思萍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一)被告江秦紘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07年度偵字第00
000號卷【下稱偵卷】第5至6頁、108年度偵緝字第30
5號卷第16至18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思萍、證人 梁籍方 、賴如意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偵卷第7至11、43至44、54至55頁)。
(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對話紀錄影本1份(見偵卷第12至13、47至52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江秦紘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二)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無故侵入告訴人住宅,嚴重影響告訴人居家安寧,造成告訴人身心恐懼,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保全、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
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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