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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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告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昭良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 律師複代理人 許維帆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 律師被告 吳國楨
王令可 徐政雄
陳明海 曾武彥 方台華 (即 蔡瑞朗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 律師複代理人 葉芷彤 律師被告 吳訪和
蔡明華 謝正康
王令台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被告 黃鳴棟
陳義里
陳良平 (即 陳份 之繼承人)
陳良元 (即陳份之繼承人)
陳良全 (即陳份之繼承人)
陳良成 (即陳份之繼承人)
黃金堆 被告 李政家 訴訟代理人 王炳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黃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