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0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0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銘鴻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羅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2月3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10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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