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小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
       陳瑀婕
被   告  余清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七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
勞工紓困貸款,由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予被告,約定
借款期間為109年5月15日起至112年5月15日止,且借款期間第一
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惟
被告本應於109年12月15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未依約償
還任何金額,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10萬元、利息及違約金,此有
勞動部109年4月27日勞動福2字第1090135447號函、勞動部對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借
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
契約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
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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