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0號

聲請人 陳惠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2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50837-3

1

200

00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65108-9

1

800

003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82638-6

1

120

004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109667-1

1

268

005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144240-2

1

277

006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179431-0

1

166

007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219606-3

1

91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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