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小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9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基
       楊鎮愷
被   告 范勝(原名: 范銘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
貳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3年4月27日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
眾銀行)申請大眾MUCH現金卡使用,詎被告自94年7月起即未依
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萬0,092元(含本金1萬8,255元
元、利息及費用),復大眾銀行與原告合併,且由原告為存續公
司,此有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大眾舊系統
存檔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及債權計算表附卷,原告依現金卡契約請
求被告清償債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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