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101號聲請人 秦漢清 相對人 詹瑞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利息。經查,聲請人聲請自民國101年3月12日起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於到期日前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510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5日│554576││├──┼───────┼───────┼───────┼───────┼──────┼───┤│002│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1年4月15日│101年4月15日│554577││├──┼───────┼───────┼───────┼───────┼──────┼───┤│003│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1年5月15日│101年5月15日│554578││├──┼───────┼───────┼───────┼───────┼──────┼───┤│004│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554579││├──┼───────┼───────┼───────┼───────┼──────┼───┤│005│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1年7月15日│101年7月15日│554581││├──┼───────┼───────┼───────┼───────┼──────┼───┤│006│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1年8月15日│101年8月15日│554582││├──┼───────┼───────┼───────┼───────┼──────┼───┤│007│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1年9月15日│101年9月15日│554583││├──┼───────┼───────┼───────┼───────┼──────┼───┤│008│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554580││├──┼───────┼───────┼───────┼───────┼──────┼───┤│009│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1年11月15日│101年11月15日│554584││├──┼───────┼───────┼───────┼───────┼──────┼───┤│010│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1年12月15日│101年12月15日│554585││├──┼───────┼───────┼───────┼───────┼──────┼───┤│011│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15日│554586││├──┼───────┼───────┼───────┼───────┼──────┼───┤│012│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2年2月15日│102年2月15日│554587││├──┼───────┼───────┼───────┼───────┼──────┼───┤│013│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15日│554588││├──┼───────┼───────┼───────┼───────┼──────┼───┤│014│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2年4月15日│102年4月15日│554589││├──┼───────┼───────┼───────┼───────┼──────┼───┤│015│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5日│554590││├──┼───────┼───────┼───────┼───────┼──────┼───┤│016│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2年6月15日│102年6月15日│554591││├──┼───────┼───────┼───────┼───────┼──────┼───┤│017│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15日│554592││├──┼───────┼───────┼───────┼───────┼──────┼───┤│018│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2年8月15日│102年8月15日│554593││├──┼───────┼───────┼───────┼───────┼──────┼───┤│019│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2年9月15日│102年9月15日│554594││├──┼───────┼───────┼───────┼───────┼──────┼───┤│020│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554595││├──┼───────┼───────┼───────┼───────┼──────┼───┤│021│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2年11月15日│102年11月15日│554596││├──┼───────┼───────┼───────┼───────┼──────┼───┤│022│101年3月12日│15,000元│102年12月15日│102年12月15日│554597││├──┼───────┼───────┼───────┼───────┼──────┼───┤│023│101年3月12日│160,000元│103年1月15日│103年1月15日│55459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