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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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貸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原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六十七萬零七百五十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千四百五十九元,折合新台幣七千三百七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七千三百三十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