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丁○○
甲○○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三五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全木字第八五三三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共計新台幣肆拾萬元(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四張、票號85F04092B、85F04095B-97B,附7息票)准以同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第二期債票還本券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全木字第八五三三號裁定,曾提供擔保金聲請假扣押,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三五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為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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