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0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嘉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嘉倫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嘉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猶未能戒絕毒品,所為實有不該,惟念所犯施用毒品罪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且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五專後二年肄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境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力股
107年度毒偵字第1463號被告許嘉倫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9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嘉倫曾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民國90年5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緝字第2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觀察、勒戒未能收其實效,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33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3月10日執行完畢出監。詎許嘉倫仍未知戒絕毒癮, 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11月10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復興路某公園之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而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11月12日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執勤員警盤檢後,同意提供尿液檢體由警送驗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之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臚列如下:
(一)被告許嘉倫於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有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事實。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1份:查獲員警所採集編號第C106322號尿液檢體,確係被告所排放,屬被告身體之代謝物。
(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1月28日所出具編號6B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被告為警所採集編號第C106322號尿液檢體,經送確認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佐證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四)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佐證被告前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曾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雖於警詢陳述毒品來源為綽號「 阿龍 」之人等情,然並未提出具體資料以進行偵查,是本案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後段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5日
檢察官卓俊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柯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