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41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被 告 徐維宗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相關款項內容尚有應調查之事實,爰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民國107年3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0日內先以書狀敘明所請求消費款本金新臺幣58,0
52元,消費款及預借現金金額各若干?消費款部分並請提出
消費地點、金額之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