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532號
原 告 紀漢桐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被 告 張益銘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怡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532號
原 告 紀漢桐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被 告 張益銘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怡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