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4216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貳仟零壹拾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丙○○給付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百分之九十八,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丙○○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依兩造簽訂之房屋貸款契約書第14條及貸款契約書第8條約定,雙方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甲○○、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㈡被告甲○○分別於民國93年6月30日、93年6月17日邀同被告
丙○○為保證人,向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42萬元及8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各為20年及7年,其中借款142萬元部分,自實際撥款日起,第1年按年息2.3%固定計付,第2年按年息2.8%固定計付,自第3年起至第7年,按年息3.99%固定計付,第8年起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1%機動計付,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逾期6個月以上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另借款80萬元部分,自借款日起按原告信貸指標利率加碼年率7.3%機動計息,如未依約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甲○○分別自94年1月29日、94年1月16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經原告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執字第13810號拍賣抵押物,分配受償1,140,155元後,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1,437,815元、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催討,未獲置理,被告丙○○既為上開借款之一般保證人,嗣對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被告丙○○即應負清償責任。
㈡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
,存續銀行更名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於94年8月19日將本件債權讓與予原告。
㈢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及一般保證法律關係,聲明:被告甲○
○應給付原告1,437,81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丙○○給付之。
三、被告甲○○、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除附表二編號2之本金數額外,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節本、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書、貸款契約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函、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債權計算書等影本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已據原告提出如上開所載之證物為憑,核屬相符,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另關於附表二編號2之本金數額,亦即借款80萬元部分之剩餘金額,依據原告所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函、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債權計算書所示,計算至97年2月22日止,142萬元借款部分,原告尚有本金1,387,156元及利息、違約金共169,919元未受清償;80萬元借款部分,原告尚有本金750,457元及利息207,608元、違約金37,028元未受清償,又原告於該執行事件受分配之金額為1,140,155元,則先抵充兩筆之利息、違約金後,再抵充利率較高之本金750,457元,僅餘24,857元。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一:
┌──┬─────┬───┬─────┬─────┬──────────┐│編號│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違約金計算方式││││││日││├──┼─────┼───┼─────┼─────┼──────────┤│1│1,387,156│3.99%│97年2月23│97年2月23│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日│日│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2│24,857│8.92%│97年2月23│97年2月23│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日│日│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附表二:
┌──┬─────┬───┬─────┬─────┬──────────┐│編號│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違約金計算方式││││││日││├──┼─────┼───┼─────┼─────┼──────────┤│1│1,387,156│3.99%│97年2月23│97年2月23│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日│日│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2│50,659│8.92%│97年2月23│97年2月23│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日│日│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