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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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莊源章 訴訟代理人 胡翠萍 被告 莊健龍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所得之利益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97,7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18.09+68.39+76.64+308.60+75.43+336.86平方公尺)÷3×17,300=5,097,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46,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