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婉萍被告林詠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婉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婉萍因被告林詠勝竊盜案件(案號:99年度易字第497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收據號碼:100刑保字第16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前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被告屢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均未到案執行,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