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22號原告 吳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聖文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之價額,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坐落臺中市○○○路○段0號6樓之10房屋稅籍資料,並依據其上房屋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補繳裁判費,逾期駁回訴訟。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