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汽車所有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 盧培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吉賀當舖即 陳詡欣 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車牌000-0000號汽車為被告所有,可獲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43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應如數核定之,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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