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84號原告 邱錦郎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淑敏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依同棟建物、其他樓層於近期實價登錄房地交易資料認定其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原告另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依同款、同年份車輛價值資料認定為344,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9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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