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96號原告 林洪彰
劉美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地下室8個停車位騰空返還予全體共有人。依鄰近地區地下室停車位近期交易價額每個新臺幣(下同)126萬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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