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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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16號原告齊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科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9,055元(計算式:1,678,355+770,7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