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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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01號原告 蔡億甲
蔡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分配新臺幣(下同)1,186,542元應予剔除,由原告蔡淑貞領取,此金額即為原告提起本訴所可獲得之利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數核定,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戴育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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