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 蔡馨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雨蒨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區○○○路○○○○號房屋頂樓平台修復至不再漏水至該屋內,並偕同原告修復該公寓住戶共同水塔。經本院通知陳報修繕費用及相關證據,置之不理,嗣本院查得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10號案卷內有該房屋屋頂漏水修繕費用估價單,電詢原告意見,亦無明確回應。茲依該單據所列費用新臺幣(下同)301,524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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