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71號原告 楊麗蘭
吳源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黃佩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體育大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576,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04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不足96,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