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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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38號原告 林永清
劉典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雅婷 律師
林金宗 律師 潘兆偉 律師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5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補正裁判費用新臺幣7萬7528元。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提出系爭交易自簽訂日起至終止日止之交易過程說明(即詳細之比價過程),及系爭交易之比價方法說明。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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