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43號聲請人聯新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有隆 聲請人甲○○被告乙○○男44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94年度交訴字第3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94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主文第二項原載為「乙○○之聲請駁回」均更正為「甲○○之聲請駁回」,以及法院組織欄原載為「刑事第三庭」亦均更正為「交通法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主文第二項原載為「乙○○之聲請駁回」,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甲○○之聲請駁回」,以及法院組織欄原載為「刑事第三庭」,亦均更正為「交通法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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