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5號
原   告  曹詩羽
被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弘
訴訟代理人  楊佳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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