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交上易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上易字第257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福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零二五毫克以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零二五毫克以上」之記載,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誤,屬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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