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雲林縣元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定 代理人 李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林可芯附表:支票111年度除字第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雲林縣元長鄉農會李文定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行110年11月8日56,955元AZ00000002雲林縣元長鄉農會李文定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行110年11月8日341元A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