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鴻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福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勝榮 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5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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