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237號
原   告  黃加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華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伍
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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