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237號
原 告 黃加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華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伍
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