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王○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宏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39,31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268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