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66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瀅瀅
被 告 林威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參仟參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