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信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信宗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魏信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請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魏信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請就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釱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受刑人魏信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12月5日│99年12月8日│99年12月5日│││13、14時許│17時許│17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100年度毒偵│100年度毒偵│││字第89號│字第89號│字第98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7號│第8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18│100年4月18│100年5月16││││日│日│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100年5月20│100年5月20│100年6月27│││日期│日│日│日│├───┴────┼──────┴──────┴──────┤││1.上開編號一、二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備註│確定判決(100年度訴字第377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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