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慧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慧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捌月。│││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犯罪日期│98年9月15日中午某時許│同左│98年12月9日上午10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6854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445號│同左│100年度易字第339號││實├──┼───────────┼───────────┼───────────┤│審│判決│99年3月29日│同左│100年3月29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左│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左│同上││決├──┼───────────┼───────────┼───────────┤││確定│99年5月3日│同左│100年5月31日│││日期│││(參見備註㈡)│├─┴──┼───────────┴───────────┴───────────┤│備註│㈠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45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㈡編號三所示之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5月31日以100年度上易字│││決以未載具體上訴理由之程序判決駁回上訴,應以原審上訴期間屆滿日為確定│││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