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緝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志恆具保人劉美慈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100年6月23日裁定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被告鄭志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0000元,經具保人劉美慈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拘票、拘提回函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二、經查:被告鄭志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訊問後諭知請回,並未指定保證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2月23日訊問筆錄及點名單附卷可稽(見100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卷第24至27頁),而該卷內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係他案被告 鄭志源 另案涉犯侵占案件而由具保人劉美慈繳納保證金之收據,有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足參(見同上卷第28頁),因之具保人劉美慈既非未本案被告鄭志恆具保,被告鄭志恆雖逃匿,自不得沒入另案具保人劉美慈之保證金。上開沒入具保人繳納保證金之裁定,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庭法官游紅桃
蘇昌澤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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