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自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自字第20號自訴人 卓水塗 被告 卓阿卿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暨聲請交付審判狀記載。
二、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卓水塗於提起本件自訴,雖係委任 張嘉明 律師為之,惟張嘉明律師業於民國101年2月28日具狀解除委任,有刑事撤銷委任狀在卷可參,復經本院於101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則諭知不受理判決,嗣該裁定於101年3月6日送達至自訴人所陳報之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號住所,並由自訴人本人親自收受一情,有自訴狀、本院100年度審自字第20號裁定及送達回證各1份在卷可稽,是自訴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應於101年3月11日前補正自訴代理人,惟自訴人迄今仍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潘怡華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