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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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必得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李菊蘭被告益弘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旺成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必得科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益弘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五行「實際負責人」下方加註「兼從業人員」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鐘麗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