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相 對 人 水元素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旭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
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異議、視
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59,1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因已
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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