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25號原告 巫明鴻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毅平里優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里優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係請求被告陳毅平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萬元及利息、121萬0,827元及利息,訴之聲明第3項則請求被告里優公司給付原告5萬6,00
0元及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06萬6,827元(計算式:280萬元+121萬0,827元+5萬6,000元=406萬6,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俞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