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80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被告 吳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上午10時27分在彰化簡易庭第1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