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調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調字第256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靜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宗呈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及西寮段428、43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查報本件被代位人即債務人 巫建榮 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記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需自出於同源之血親、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並需足認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全體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三、提出被代位人巫建榮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申報資料或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提出該被繼承人各項遺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原告起訴狀第2頁第4行所載「債務人 魏世鑫 」是否筆誤?如是,請具狀陳明更正。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正確、適當之訴之聲明、起訴狀附表),及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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