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328號

原告 王彥翔

被告 陳建文

許晋誠

上列當事人因加重竊盜案件(110年度易字第43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0年度附民字第142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張清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