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號原告華客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燃輝 訴訟代理人 戴佑錪 被告 劉煜彥 (即 劉崑能 之繼承人)
劉祐菖 (即劉崑能之繼承人) 劉依廷 (即劉崑能之繼承人) 劉宏彥 (即劉崑能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劉宏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劉宏彥、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251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劉宏彥之記載,有未載法定代理人林英之錯誤,上開誤寫屬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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