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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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6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林献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肆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參仟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收取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陸佰元。
㈡壹拾捌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壹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
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