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家繼簡字第4號原告周敏鴻
周月卿 周秀絨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智瀚 律師被告 周漂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編號3遺產標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A1、A2、A3部分所示;附表欄內編號4遺產標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B1、B2、B3部分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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