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4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水川堂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清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朝枝吳劉粟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