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9號聲請人 劉淑芳 住台中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林宏根 住台中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帆塑膠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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