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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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681號債權人 紀玟 如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呂東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出之本票影本二紙未載發票日,依票據法第11條、第120條規定,應為無效票據,無法據以證明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葉泰濃